在路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路上商旅”)是一家专业的企业差旅服务商(TMC),在路上商旅将根据企业客户的需求,依托独立研发的差旅系统为企业客户提供与商务出行相关的技术和产品服务服务。
在客户使用本平台及在路上商旅提供的服务前,请认真阅读本服务协议,更好的了解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客户享有的权利义务。客户开始使用本平台及在路上商旅提供的服务的,即表示已经确认并接受了本文件及在路上商旅其他平台规则下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在路上商旅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提供服务,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最终确认选用的服务方式将以客户与在路上商旅签署的线下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1.1、差旅系统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在路上商旅的在线差旅系统自助服务,包括查询、预订、改签、退订及与差旅相关的服务。在路上商旅在线差旅系统包括PC端(网址为otw.cn)、H5(微信公众号检索在路上商旅)、APP客户端(应用市场检索在路上商旅)。
1.2、单点登录方式服务
在路上商旅作为客户的独家供应商,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标准接口接入客户相关系统(费控、报销、ERP等办公系统)并提供差旅服务。
1.3、API方式服务
在路上商旅作为客户的供应商之一,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标准接口接入客户商旅管理平台,接受与其他商旅机构同类商旅产品在商旅平台竞价显示。
1.4、呼叫中心服务
在路上商旅为客户提供7X24小时呼叫中心服务,服务电话400-810-9777。
在路上商旅可提供以下多项服务内容,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最终确认选用的服务范围将以客户与在路上商旅具体以双方签署的线下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2.1、国内国际机票、国内国际酒店、火车票、用车、签证等差旅产品的预订及变更服务;
2.2、会务、奖励旅游、MICE等预订及变更服务。
2.3、定期提供客户所需的标准数据分析管理报告服务。
2.4、协助客户签署航司、酒店协议政策及协议托管服务。
2.5、与商务旅行相关的增值服务、灾备安全通知服务。
2.6、本协议或单独书面约定与商务旅行相关的其它服务。
在路上商旅支持以下多种结算模式,最终采用的结算方式以客户与在路上商旅签署的线下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3.1、授信结算
客户采用授信模式与在路上商旅结算的,应在授信额度不足时(即已产生的未结算款项达到授信额度时),一次性向在路上商旅结清全部未结算款项,否则在路上商旅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且不视为违约。在路上商旅将根据客户的资质评估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及在路上商旅收款信息以双方签约的协议为准。
3.2、预存结算
客户采用预存模式与在路上商旅结算的,客户应在与在路上商旅开始合作后及时向在路上商旅支付双方协商的预存款项。在路上商旅收到相应预存款项后,客户即可正常使用在路上商旅提供的各项服务。在本结算模式下,客户预订的每笔订单在路上商旅将实时扣减客户预存款。当实际使用额度超过预存款的80%时,系统将通过邮件提醒客户指定的客户负责人。客户负责人应根据差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新增预存款。当客户使用的额度到达本合同授信额度的100%时,在路上商旅将自动暂停为客户提供服务。因客户预存款余额不足而导致的支付失败或影响行程,由客户承担对应的损失。
3.3、在线支付
客户采用在线支付模式与在路上商旅结算的,无授信额度。在本结算模式下客户每笔订单在线支付成功后才能进行预订和改签,对于发生退票的订单在路上商旅将及时将退款原路退还。客户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如因未及时支付而导致的价格变动或出票失败,由客户承担对应的损失。
3.4、UATP卡结算
客户采用UATP结算模式与在路上商旅结算的,客户应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前,将上一结算周期产生的全部差旅费用支付至在路上商旅账号或UATP结算。
客户应按照双方协商选取的结算方式依约履行结算义务。若客户无故逾期超过10日未结算的,在路上商旅有权暂停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每迟延一日,客户应按照超账期未支付金额每日0.1%的标准向在路上商旅支付违约金。
4.1、客户应及时向在路上商旅提供开展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和资料,因客户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存在虚假、错误等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使用机票、无法正常订票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2、客户应在使用在路上商旅商旅系统之前将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权限、代订权限、审批流程及紧急授权人等信息,具体资料以客户方业务需求为准)提供给在路上商旅,经在路上商旅配置后方可使用。在路上商旅开始服务后,对于差旅系统中客户人员的增减、调整及审批流程的变更,客户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调整。
4.3、客户在预订差旅产品时如涉及审批,审批人应及时进行审批确认,因审批人或客户方原因导致审批后价格变动的,经客户方审批人确认的或指定负责人同意以变化后的实际价格预订的,客户方应以实际价格与在路上商旅结算。如特殊情况使用线下方式预订的,该方式仅限于客户方指定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人员。
4.4、客户方向在路上商旅提供列明代表客户方履行本协议中各商旅服务项目对接人,若项目对接人信息发生变更,客户方需提前以邮件或函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在路上商旅。
4.5、客户方关联公司信息发生变更,需提前以邮件或函件的书面形式通知在路上商旅。
4.6、如客户方在服务过程中对在路上商旅有任何投诉或不满,可发送至service@otw.cn。
5.1、在路上商旅将根据客户方的差旅标准提供商务旅行服务。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在路上商旅无法在客户方差旅标准内预订商旅出行产品时,在路上商旅将及时告知客户方指定负责人,经客户方指定负责人确认或经差旅系统配置的对应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预订服务。
5.2、任何资料信息一经客户方在差旅系统线上确认或提交的,即对客户方产生约束力,相应文件经在路上商旅确认后即成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3、在路上商旅为客户方提供航空公司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咨询和预订服务,在路上商旅并不直接拥有和经营航空公司、酒店、火车、租车、保险等其他相关产品。因此客户方出差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失的,应向相应服务产品供应商主张权利或索赔。在路上商旅将积极协助客户方与相关产品供应商进行协调。
5.4、在服务过程中如因在路上商旅单方面过错造成的损失,在路上商旅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若因此给客户方造成的旅行损失,客户方有权要求在路上商旅赔偿直接损失或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扣减服务费。
6.1、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制于组织架构、联系人信息、雇员信息、行程安排、商业计划、技术数据、操作手册、财务情况和其他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的保密信息限制在为本协议之目的必须知悉的关联方、代理人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得将有关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介)披露、透露或泄露。
6.2、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被视为披露、透露或泄露保密信息。
6.2.1、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6.2.2、接收保密信息时,该等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在一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或之时,另一方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知悉该等保密信息,前提是该第三方没有违反与该等保密信息相关的保密义务;
6.2.3、应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披露的。
6.2.4、客户方确认在路上商旅可将双方合作事实作为既往业绩说明使用,但就因合作获得的甲方保密信息禁止不当披露。
6.2.5、当客户方需要预订订单、申请退款等操作时,在路上商旅会与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共享特定的订单信息。在路上商旅会要求第三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依法使用客户的信息,并应对客户的信息保密。
在履行本协议期内,双方在使用对方的公司名称、商标、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符合本协议签署的服务内容,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双方在其市场宣传或业务需求时使用对方的公司名称、商标、品牌、域名和网站时需经得对方得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应以任何形式构成、导致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转移。
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暴风雪、疫情、战争、罢工、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技术部门技术管控等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双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双方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一方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尽快以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构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向对方提供相关资料。
9.1、客户在使用在路上商旅服务过程中,将收到在路上商旅分发的平台账号及相应密码。客户有义务保证密码及账号的安全,并对利用该密码及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不得利用上述账户、密码及在路上商旅提供的服务实施任何违法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9.2、客户不得将本平台账户、密码披露予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进行使用,否则视为根本违约,且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及损失。
10.1、客户应理解和确认,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在路上商旅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若客户与在路上商旅另行签署线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线下协议”)的,则该份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线下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线下协议约定为准。
10.3、在路上商旅有权依法随时对本协议条款及平台规则进行变更和修改。一旦发生注册条款的变动,在路上商旅将在本平台内进行更新提示。客户如果不同意修改,应立即书面通知在路上商旅并终止使用在路上商旅提供服务。如果客户继续使用在路上商旅服务的,则视为已经接受并同意相应修改。
11.1、合作期间内,双方不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总负责人、联系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11.2、本协议所称书面方式包括传真、微信、短信、邮件、系统及纸质协议。
11.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违约方应为守约方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对本协议部分履行发生争议的,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