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在路上商旅服务条款》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在路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 乙方为甲方提供商务旅行及旅行相关产品的服务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在线签署后生效。

  • 甲  方: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乙  方:在路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400-810-9777
  •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 D座51018

第一部分  项目名称和服务方式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 差旅服务外包项目
服务时间: 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服务
服务方式:
1.1 乙方提供差旅系统在线预订和APP客户端自助预订服务,建立合作关系后甲方授权允许 乙方使用员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名字、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具体的员工信息以双方 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准)进行差旅系统的开通和机票、酒店、火车票等差旅业务的预订。
1.2乙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渠道,向甲方提供商务旅行相关的咨询、预订及管理服务。

第二部分  差旅服务

2.1 服务内容:

2.1.1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国际所有航线机票的查询、预订、退改签服务等相关业务。
2.1.2 乙方提供酒店代订服务。
2.1.3 乙方需按照甲方公务出差管理规定为甲方提供租车服务。
2.1.4 国内国际火车票的预订服务;
2.1.5 甲方所需要的会议会展和奖励旅游;
2.1.6 定期提供甲方差旅分析报告和差旅合理化建议,可提供标准版或个性化差旅分析报告;
2.1.7 VIP差旅服务,全程的跟踪与协调处理(计划调整,特殊/突发事件处理);
2.1.8 与本协议相关的书面约定与旅行相关的其它服务(会议会奖,奖励旅游等);

2.2附加增值服务

2.2.1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差旅流程与制度的合理设计,并不定期的对其进行优化完善,帮助甲方进行差旅资源最优配置并降低差旅成本;
2.2.2 乙方应具备满足甲方差旅业务要求变化的系统扩展/衔接/运用/支持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对接模式及分析说明;
2.2.3 乙方协助甲方与重要的协议航空/酒店等相关人员建立必要的沟通渠道;
2.2.4 旅游服务管理或旅行相关的建议或咨询服务;
2.2.5 复杂行程设计,确保员工的出行效率最大化;
2.2.6 旅行紧急支援,全球紧急支援或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对处理等;
2.2.7 机场/酒店接送服务等;
2.2.8 员工休假旅游咨询与预订服务。
2.2.9 乙方提供以上附加增值服务的,如果涉及收费事项需经甲方事先确认,在甲方确认(确认单、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和QQ等方式有效)后,甲方应按照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2.3 报告和报表

 乙方依据甲方要求提供差旅报告,为甲方内部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2.3.1 标准报告(月/季/年度报告):自动记录每一位差旅人员的差旅数据(具体格式需经过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并在报告中如实披露差旅服务相关信息(例如披露VIP、员工投诉与投诉处理等),并依据甲方需求在报告中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2.3.2 节省分析报告(月/季/年度报告):该报告需提报差旅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提供专业分析与建议,协助制订并完善差旅政策与制度;
2.3.3 年度报告:该报告需提报差旅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总结分析全年商旅管理情况,为下一年度提供商旅管理建议;

2.4联系方式

(1)甲乙双方需在合同约定联系人,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未及时收到通知的,自通知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2)通知与送达

 各方的订单、要约、承诺、合同变更等,均应按本协议所记载的联系方式送达对方。通过邮件、快递送达的,自受送达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送达的, 自相关信息进入受送达方的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的服务器端的信息系统即视为送达;通知传真方式送达的,自信息传输完毕即为送达。

第三部分  差旅服务运营保障

3.1服务团队和人员

 (1)管理层和客户经理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差旅服务合同前,需向甲方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以及管理层名单和客户经理人选,同时明确管理层和客户经理的汇报层级。甲方有权利参与面试与确定客户经理。

 (2)服务团队

 日常服务团队应当包括:主管人员,后台支持人员,业务操作人员,VIP客户经理等,具体人数按照双方协商结果配置;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差旅服务合同前,需向甲方明确服务团队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数量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团队基本架构和最低服务人数、服务人员与供应商的关系、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介绍等。

 (3)人员要求

 所有服务人员均需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熟练运用各种订票和差旅管理系统,如全球分销系统(GDS)、中航信系统(Travelsky)、供应商自主开发的系统等。

 (4)人员更换

 乙方组建的服务团队需能完全胜任工作、服务态度良好;对不胜任的现场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提到调换要求并确认相关人员的确不胜任工作的应进行调换。

 乙方应制定完备的人员接替方案,以便在团队成员休假等情况下不影响差旅服务的运行。

3.2 信息沟通/维护

 乙方应保持与甲方信息沟通,以便及时获得并更新相关协议航空公司/酒店/租车等相关差旅服务的协议价格,同时将更新后的协议价格清单发送至甲方联系人。

3.3 定期汇报/沟通制度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差旅服务项目现状汇报》,其内容包括当季度甲方差旅服务状况统计分析汇报、差旅政策执行情况、客户的投诉情况等,并通过其就差旅服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需解决的事项和改进的地方得到明确反馈。

 同时需与甲方差旅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多种形式的定期沟通,反应差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甲方配合解决的相关事宜。

3.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规定”,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规定”提交甲方确认,以确保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预警与应对,最大程度减少对自身和对甲方业务和员工的影响。

3.5 工作流程

 乙方应提供完备的“差旅服务工作流程指导书”,以使得甲方能够知悉与检查服务过程是否符合协议要求。甲方有权监督差旅服务工作流程的执行状况,并提出合理的修订意见。

3.6 保密和档案管理

 乙方为甲方提供差旅服务,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员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名字、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具体的员工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准)进行差旅系统的开通和机票、酒店、火车票等差旅业务的预订。

 乙方应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将甲方人员、差旅行程、公司信息、协议价格、业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外泄,为执行本协议所需除外。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对重要信息/文件,以及各类业务表格/单据原件进行合理归档,以方便查阅和追溯。

3.7 信息沟通/维护

 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其他协议签署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非本协议签署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其他协议签署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非本协议签署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四部分  违约及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航空公司机票、酒店以及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咨询和预订服务,乙方并不直接拥有和经营航空公司、酒店、火车、租车、保险等其他相关产品。因此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失则应由相关服务产品供应商来承担责任。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协助服务与相关产品供应商进行协调。

 (2)在服务过程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协助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并进一步协助客户与有关方面交涉,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3) 在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旅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损失或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扣减服务费。

 (4) 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均不承担任何由于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未接受协议规定提供的服务而给对方造成的非直接损失或间接利益损失。

第五部分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罢工、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技术部门技术管控等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但应协助甲方将损失降到最低。

 (2)如果航空公司临时调整航班、运价,乙方应该将调整情况通报给甲方,除对甲方履行上述通报义务外,乙方还应协调各方将甲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若遇国家民航政策性调整,乙方尽可能地满足甲方的需求,并将乙方能争取到的最优惠价格提供给甲方。

第六部分  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有效期3年。在协议期满时若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壹年,并可在期满后继续顺延。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有关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二:保密协议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鉴于: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在路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正在就 企业差旅服务 事项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 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企业信息和业务资料,例如:甲方员工名单、差旅行程、公司信息、协议价格、业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经营信息(简称:商业保密资料),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 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

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 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2年。

(二)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双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双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 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但双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向其专业顾问、授权代表或关联方披露的情形除外。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 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 受第双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述之条款内容,均被视为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那么守约方可有权采取禁止、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因乙方泄密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免责责任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人力不可预见、避免、抗拒的自然和非常规性因素,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或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因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附件。本协议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